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以合理確信事務所及其人員已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且事務所或主辦會計師能於當時情況下出具適當之報告。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主辦會計師之職責為何?(2 分) (二)簡述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之意義為何?(4分) (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應具備之條件為何?(4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案件執行出具報告
在查核報告日前
客觀評估查核人員所作ㄉ專又段
達成節ˊ論時逤亦居之資料
專業學識足夠經驗且為猜愈
案件之cpa或事務所其他人員
詳解
(一)會計師之職責係督導查核人員,確保整個查核過程符合事務所之品質政策與程序。
(二)品質管制複核係複核查核人員所做之重大判斷以及其所取得之證據,以確保審計工作之執行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範以及所出具之意見有允當之證據作為基礎。
(三)
1.應具備相關學科能力,有一定之經驗以及受過適當之訓練
2.未參與所複核之案件之查核工作,以確保其獨立性與客觀性
詳解
案件執行出具報告
在查核報告日前
客觀評估查核人員所作ㄉ專又段
達成節ˊ論時逤亦居之資料
專業學識足夠經驗且為猜愈
案件之cpa或事務所其他人員
詳解
(一)1.主辦會計師:事務所內對案件之執行及報告負責之會計師。(第六條)
(二)
1.案件品質管制複核:於報告日前執行之程序,用以客觀評估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報告所依據之結論。(第六條)
2.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之目標,係為合理確信下列事項:
(1)事務所及其人員已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
(2)事務所或主辦會計師能於當時情況下出具適當之報告。(第五條)
(三)
1.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對案件品質管制複核具備足夠且適切之經驗、能力及權限,且未參與案件之會計師、事務所其他人員、適當之合格外部人員或前述人員所組成之團隊。(第六條)
2.事務所訂定政策及程序規範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之指派及適任性時,應考輛下列條件:
(1)執行案件品質管制複核所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包括必要之經驗及權限。
(2)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於案件執行中,可被諮詢但不致損害其客觀性之程度。(第三十七條)
3.事務所有關維持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客觀性之政策及程序,其中對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應作之規定例舉如下:
(1)非由主辦會計師選擇。
(2)不參與該案件之執行。
(3)不為案件服務團隊作決定。
(4)無其他影響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客觀性之事項。(第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