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規35
(110/7/7修法)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
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表十五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___年以上從事_____服
務工作經歷者。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訓練規35表15
(五)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工作經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