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從《海洋法公約》論述「島嶼」 (islands) 、「岩礁」 (rocks) 、「低潮高地」 (low-tide elevations) 等三類地理特徵,以及其在當代海洋法下之法律地位與權利。

詳解 (共 2 筆)

m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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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07637
2015/06/24

(一)島嶼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應按照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二)岩礁

   1.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的解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架。

   2.意即,岩礁亦為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海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跟島嶼不同的是,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

(三)低潮高地

   1.島嶼和岩礁的反面解釋就構成「低潮高地」的構成要件。

   2.即,低潮高地為四面環水,高潮時低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3.既然高潮時低於水面自然不能使人類居住並行使經濟生活,不具備陸地當有之性質,沒有領海等陸地具備的海域規範。

   

林安潔
林安潔
詳解 #3477058
2019/07/11

(共 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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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全職戰鬥小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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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805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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