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限制
1.選舉經費上限
(1)前提:選舉人總數70%
(2)民代:一票30,加上固定額。立委1千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600萬,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200萬
(3)首長:一票20,加上固定額。直轄市長5千萬,縣市長3千萬,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600萬,村里長20萬。
2.選舉補助
(1)民代、首長:一人當選,選票數1/3;多人當選,選票數1/2,一張30
(2)政黨:得票3.5%,一張50
(二)活動時間限制
1.直轄市長:15天
2.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5天
3.其餘10天
(三)選舉公報
記載選舉人個人資料及政見,發行公報,供民眾閱讀。
(四)選舉民調—前十天不得在報導相關民調
(五)選舉宣傳
1.政黨及任何人發以海報、文宣應親自簽名
2.選委會以公費,於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政黨競選宣傳,每次不低於一小時。
(六)競選辦事處
設選舉事務處,並選定一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競選辦事處有兩處以上,其他地區之服務機關,以候選人指派負責人。
(七)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政見會,由候選人親自到場發表意見
(八)競選言論限制
1.煽惑他人犯內亂外患罪
2.煽動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規定有罪者
(九)其他注意事項
1. 不得於早上七點前,或晚上十點後,公開從事競選晚、助選活動。
2.投票日不行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3. 妨礙他人競選或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