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申論題 1. 過往我國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有高度管理、指揮、命令權力,因此學生之前無法進行司法救濟。之後面臨不同的釋憲聲請,大法官以釋字第 382 號、第 684 號、第 784 號等三個解釋,來闡明學生的救濟權。請說明前述三個釋憲文的內涵,並歸納出關於學生訴訟權保障的轉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