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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1 新竹縣立六家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題:公民與社會科#11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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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1 新竹縣立六家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題:公民與社會科#119298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1 新竹縣立六家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題:公民與社會科#119298
科目:
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貳、申論題 1. 過往我國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有高度管理、指揮、命令權力,因此學生之前無法進行司法救濟。之後面臨不同的釋憲聲請,大法官以釋字第 382 號、第 684 號、第 784 號等三個解釋,來闡明學生的救濟權。請說明前述三個釋憲文的內涵,並歸納出關於學生訴訟權保障的轉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