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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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之搭乘設備:鋼索10, 吊鍊5(吊人,所以安全係數較大)
2.起重機吊物:鋼索6,吊練4
3.起重機的吊鉤4,馬安環5
職安設施規97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
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
以上。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營標56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
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
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
此限。
三、吊纜或懸吊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係數,其為鋼材者應在二點五以上;
其為木材者應在五以上。
四、懸吊之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五、懸吊之鏈條,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該鏈條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鏈條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該鏈條製造時斷面直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有龜裂者。
六、懸吊之鋼線及鋼帶,不得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七、懸吊之纖維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線截斷者。
(二)有顯著損傷或變形者。
八、懸吊之鋼索、鏈條、鋼線、鋼帶或纖維索,應確實安裝繫固,一端繫
於施工架桁架、橫梁等,另一端繫於梁、錨錠裝置或建築物之梁等。
九、工作臺之踏板,應固定於施工架之桁架或橫梁,不得有位移或脫落情
形。
十、施工架之桁架、橫梁及工作臺,應採用控索等設施,以防止搖動或位
移。
十一、設置吊棚式施工架時,橫梁之連接處及交叉處,應使用連接接頭或
繫固接頭,確實連接及繫固,每一橫梁應有三處以上之懸吊點支持。
起重則20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起重則36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起重則65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起重則66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四以上。
(一)以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拉伸時,其伸長率為百分之零點五以下者。
(二)抗拉強度值為每平方毫米四百牛頓以上,且其伸長率為下表所列抗
拉強度值分別對應之值以上者。
二、前款以外者: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鏈之斷裂荷重值除以該吊鏈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起重則67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馬鞍環之安全係數應
在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83
堆高機裝卸裝置使用之鏈條,其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鏈條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加諸於鏈條荷重之最大值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