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選徵地原則:
1.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該按照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盡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的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2.依法徵收區段農業用地劃設變更時經目的主管機關考量
3.需用土地人再勘選用地之農業用地,免經過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4.特定農業用地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提供電路使用者所比需要或經行政院核准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再此限.
5.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25公頃,累計不得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
6.所稱[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者],指其建設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計畫行政方向,總量管制.合理性及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無可替代性事項進行審查認定重大建設,並且循程序經行政院核定.
1.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依事業性質及需求勘選適合的用地及範圍,盡量避免徵收耕地或優先計畫使用無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用地.
2.對於經過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的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在劃設或變更時 要經過目的主管機管考量是不是有公益性或必要性.
3.需用土地人在勘選土地內的農業用地,無須經過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許可時,在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時,要徵求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許可.
4.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除了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不得徵收.
但是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路使用者所必須 或 經過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