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中立:
1.立法用意:
為確保人員執行公務時嚴守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精神,特制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其意旨乃維持官場廉潔、人員品位,有效杜絕將個人與家族利益至於公共利益之上之憾事發生,亦確保現今民主思潮下政黨輪替之際仍維持一貫公務效率,非淪為替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服務,而忘卻為大我服務之精神,故本法立意時屬重要。
2.規範對象:
(1)本法2條,除民選人員及政務人員外,各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有給職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任用職員為適用對象;
(2)本法17條乃準用對象;
(3)本法18條乃依法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大法官、監委、考委等等。
(二)人員違反本法如何處之:
1.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
查16條,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依考績法、懲戒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處懲處、懲戒;若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依相關規定處斷;
2.長官違法中立法:
查14條,長官要求人員從事本法禁止行為時,應檢具事證向該長官上級長官報告,並由其依法處斷,惟其未予以處理視同失職而論,則公務人員逕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