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能否於同一法律關係中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試分析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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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例外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就可以.如教師法明定,公立學校與教師成立行政契約後,仍可以做成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處分.健保法明定,健保局與醫療特約院所成立行政契約後,仍可以作成停止特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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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說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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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行為並用禁止原則#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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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