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題目一: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乙,並以華南銀行為付款人,嗣後乙遺失該張票據,因此乃向華南銀
行為止付通知,未料丙拾得該張支票,並偽造乙背書給丙,丙再背書給善意人丁。丁向銀行
提示時,乙已先一步為止付通知。請問:
(一)丁得否主張該票據上之權利?程序上又該如何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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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答案......
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得享有票據權利之要件:
1.自無處分權人收受票據。
2.依票據法轉讓票據(交付、背書轉讓)。
3.須支付相當對價。
丁自無處分權之丙處以背書方式取得票據,若丁有支付相當對價,即可主張票據權利。
乙之簽名背書係偽造,故乙免附票據責任。
甲丙系真正簽名於票據之人,依票據文義負責,丁可向甲丙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