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文連續對未成年女子行性交與猥褻行為,母親是小三,父、母關係不佳,幼兒時期,母親帶阿文及姊姊離開生父,給外婆照顧。幼稚園中班時被舅舅猥褻,母親先接姊姊同住,小學時阿文才被媽媽帶回同住。自覺小時候長的黑、醜,姊姊是受寵的小公主。考上第一志願高中,母親要求選工專就讀,專一時開始學鋼琴,並任鋼琴家教,開始伺機猥褻家教之小女孩,經女學生家長發現阿文行為有異後,斥責辭退。當兵期間曾召妓,退伍後即認識前妻並發生親密關係,兩、三年之後,奉子結婚。爾後在任補教工作,開始性侵補習班小女孩,經孩子家長發現,報警處理,阿文否認犯案, 但仍被判罪入監服刑。入監服刑,雖接受身心治療,但仍否認犯案,出獄後,阿文一度從事保險工作,後從事鋼琴推銷,兼職開音樂屋,此時阿文與一離婚女友(育一幼女)同居,近期兩人關係不佳,爭吵頻繁,在此期間又對音樂屋兩位國小女孩性侵,阿文仍堅持否認。根據本案件之情形:
(一)請按美國精神疾病手冊DSM-5版本給予合適之「診斷名稱」,同時對照本案主的情形,按該 「診斷」、「標準(criteria)」逐一探討說明。(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