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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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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17790
科目:
民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債務人甲欲免其財產被其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乃與丙通謀而為意思表 示,將其不動產為虛偽買賣,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則甲、丙買賣契約效力 為______。【5 分】若丙將甲上開之不動產售與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 記時,則丙、丁買賣契約效力為______。【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熊熊
1.無效,依照民法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 2.有效,買賣契約不以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丙已構成無權處分,依照民法118條規定效力未定,須經權利人甲之承認始生效力,本題丁為善意,故丁可依照民法801.948條規定主張善意受讓取得其所有權,則原所有權人甲之所有權消滅。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1. 無效 2. 有效
詳解
提供者:5 (◍•ᴗ•◍) 1
1.無效(87) 2.買賣行為,有效(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惟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依118一項效力未定,然丁不知情甲丙同謀虛偽之物權行為,按759-1二項善意取得該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