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保護之通報條件與時限如下: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第47條)。
(3)兒少不當對待(第49條):
a.遺棄。
b.身心虐待。
c.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d.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少供人參觀。
e.利用兒少行乞。
f.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g.強迫兒少婚嫁。
h.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少。
i.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j.供應兒少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k.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l.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m.帶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n.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
o.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4)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51條)。
(5)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事項(第56條):
a.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b.兒少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c.兒少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d.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