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失業波及人口是依據失業者家庭戶內人口特性及其就業,失業狀況推估。
1.若失業者為單身戶,或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之非單身戶,年齡屬15-24歲或60歲以上中老年之失業人口,其失業僅影響致個人,以個人推計。
2.若失業者屬非單身戶,且戶內無其他就業者,年齡介25-59歲者,可能為家計主要負責人,則受波及人數以全戶人口扣除失業者計算。
將1.2人口加總即得出收失業波及人口數。
受失業波及人口是依據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者家庭戶內人口特性及其就業、失業狀況推估而得,考慮情形如下:
1.若失業者為單身戶,因其影響僅於個人,受失業波及人數借以個人推計。
2.若失業者屬非單身戶且戶內無其他就業者,或是該失業者為家計主要負責人,則受失業波及人數,以全戶人口扣除就業者推計。
受失業波及人口是依據按月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者家庭戶內人口特性及其就業、失業狀況推估而得,考慮情形如下:
(1)若失業者為單身戶,或是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之非單身戶中,屬15至24歲之青少年或60歲以上之中老年失業人口,因其影響僅及於個人,受失業波及人數僅以該個人推計。
(2)若失業者屬非單身戶且戶內並無其他就業者,或是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但該失業者之年齡介於25至59歲者(可能為家計主要負責人),則受失業波及人數,以全戶人口扣除就業者推計。
將上述(1)、(2)項受失業者波及人數加總,即得出整體受失業波及人口數。
1.失業者為單身戶,或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之非單身戶,失業年齡在15~24歲青少年人口或60歲以上中老年人口,以個體計算
2.失業者為非單身戶,或戶內有其他就業者而失業者年齡在25~59之中(可能為家計負責人),以全戶計算。
加總1與2之總和為受失業波及人口
上述調查統計,所稱之「受失業波及人口」,是依據按月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者家庭戶內人口特性及其就業、失業狀況推估而得
1.家戶人口特性
2,失業就業狀況
失業者為單身戶 或 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且失業者為15-24歲青少年或60歲以上中高齡者,因其失業影響僅及於個人,受失業波及人數以其個人計算
若失業者非單身戶且戶內沒有其他就業者,或者戶內有其他就業者,但該失業者年紀介於25-59歲間(可能為主要家計負責人)受失業波及人數則以全戶人口數減掉就業者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