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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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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甄試試題_法制/一級業務員:民法及民事訴訟法#13756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題目三: 為利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能從容行使其權利,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程序,以保全將 來之強制執行,其中又以假扣押程序最為常用。請依序簡要回答以下問題:
(二)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可否聲請假扣押?
相關申論題
(一)甲發現之後,能否請求丙返還該錶?
#563759
(二)甲得依民法上之何種規定,對乙為如何之主張?
#563760
題目二: 甲有已登記之鄉間閒置土地一筆,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其上搭建鐵皮屋一棟作為倉 庫使用。經十八年後,甲整理資產時,始發現上情。甲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抗辯甲之請求 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拒絕返還。請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563761
(一)假扣押之實質要件為何?
#563762
(三)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
#563764
(四)假扣押裁定撤銷之原因有哪些?
#563765
(一)明示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
#563766
(二)擬制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
#563767
(三)甲(住所地台北)、乙(住所地台中),二人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借貸契約之管 轄法院,嗣原告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乙得否以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為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
#563768
(二)丙對丁有一貨款債權 200 萬元,丙為保全債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丁之土地一筆, 業經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法院命債權人丙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丙於法院所定期限後五日始就本案提起訴訟,惟債務人丁於法院所定期限後三日,即以丙未於期限內起訴為理由,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試問法院應否准許丁之聲請?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5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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