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賣豬肉的攤販甲與隔壁賣水果的攤販乙近來有些不合,某日甲因客人向其購買豬肉四百元而拿了一千元鈔票讓其找錢,由於剛好缺少百元鈔票,於是甲便想要向乙換取百元鈔票,但碰巧乙去上廁所,故甲便逕自從乙放置百元鈔票的鐵盒中拿走十張百元鈔票,並將一張千元鈔票放置其內。未久乙回到攤位上,隨即發現該鐵盒內的百元鈔票被換走十張,乙看到那張油膩膩的千元鈔票,相當生氣,立刻大聲嚷嚷:「是誰偷換我的錢?」正忙著切豬肉的甲聽到後,趕緊承認並道歉。不過乙依舊非常生氣,以手機打電話向警察報案,表示有人偷他的錢,警察接獲報案後,立即趕來處理。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理由何在?如果你是受理報案的警察,應如何作出合乎法理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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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並沒有成立竊盜罪 2.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本題中之甲,因為有換錢的需要,而未經乙之同意,以千元鈔換取百元鈔。 甲以自己的金錢換乙之金錢,由此可看出甲並非意圖將乙之金錢佔為自己所有。 甲並沒有成立竊盜罪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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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未經允許逕自從乙處換鈔不構成竊盜罪,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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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竊盜,因此1000元已非原本的100*10,可以成立。
2)不成立竊盜,因同為通用貨幣,以價值來看並無減損,不成立。
但是警員要怎麼處理....??
因為竊盜是公訴罪,受理。否則就要當成不成立竊盜的民事糾紛,調解會處理。
不知有無其他更好想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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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