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