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
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科目:
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失蹤後財產應如何管理?【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宛子
由配偶代為管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142 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43 條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
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原本有配偶,所以按照
家事事件法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由 配偶 乙 優先管理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n一、配偶。n二、父母。n三、成年子女。n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n五、家長。n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n選任財產管理人。n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n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Yu-Jyuan Jhou
o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做為遺產 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 平均分配遺產
詳解
提供者:くろねこ
詳解
提供者:陳彥志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甲之財產應轉為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們
詳解
提供者:Cheng-hao Ciu
詳解
提供者:williamlin
由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