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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中華郵政/民法及郵政三法概要#68340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失蹤後財產應如何管理?【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小宛子
由配偶代為管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法規名稱:家事事件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43 條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
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原本有配偶,所以按照 家事事件法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由  配偶 乙 優先管理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n一、配偶。n二、父母。n三、成年子女。n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n五、家長。n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n選任財產管理人。n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n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Yu-Jyuan J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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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做為遺產 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 平均分配遺產
詳解 提供者:くろねこ


詳解 提供者:陳彥志

詳解 提供者:hjc800920
甲之財產應轉為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們
詳解 提供者:Cheng-hao Ciu

詳解 提供者:williamlin
由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