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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 30 歲時與乙結婚,其後並育有丙、丁二子,婚後 8 年某日甲外出衝浪而失蹤,2 年後乙與戊再婚並
將甲遺留之財產 200 萬元全數用於婚禮之開支,請問:
(二)甲失蹤後財產應如何管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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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配偶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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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有配偶,所以按照 家事事件法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由 配偶 乙 優先管理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n一、配偶。n二、父母。n三、成年子女。n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n五、家長。n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n選任財產管理人。n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n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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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遺產 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 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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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財產應轉為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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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