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二題: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規定,請依土地徵收條例說明其內容為何。
(二)被徵收之土地改良物。【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1 條
1.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2.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3.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土地徵收條例31)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法5)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詳解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