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0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2.被遣送事由可歸責於雇主
3.被遣送之外國人
非法收容 仲介 聘僱外國人工作者
遣送事由可歸咎之雇主
外國人本人
非法留容、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被遣送之外國人
非法容留聘僱之雇主
媒介外國人工作之雇主
被遣送之外國人
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3.被遣送之外國人。
被遣送外國人之仲介、僱用被遣送外國人之雇主、被遣送之外國人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被遣送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