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