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中央警察大學_警正班第32期招生考試試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13530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有關偵查之相關問題,試問:

申論題內容

(四)偵查中,現在的檢警關係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學海無涯
  1.  我國檢警間長年處於緊張關係,就何者為偵查主體爭論不休。現行法制下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惟實際運作上仍多由警察機關開啟偵查,蒐集保全證據,待偵查告一段落才移送到地檢署,在此之前,檢察官既未指導偵查,亦未親自參與偵查工作。
  2. 續上,因人力差異懸殊,檢察官自難親自於所有犯罪現場進行偵查,且民眾遇事通常優先就近向警察機關進行舉發;另一方面,由於警察機關之教育較偏重偵查學、犯罪心理學等,其蒐證技巧、偵查實體面及設備儀器均較檢察官成熟;再者,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以及犯罪發生後的偵查;易言之,除了傳統的「防止具體危害」以及「追緝犯罪行為」,尚擴大至「預防性對抗未來之刑事犯罪行為」,為了達成犯罪預防任務,立法者賦予警察機關於一定要件下得進行身份查證、資料蒐集等前沿權限,例如盤查、架設監視器,都大大地提升了警察機關發現犯罪的機率。相較之下,檢察官並無預防未來犯罪之任務,因此並未被賦予此等前述權限。
  3. 惟若使檢察官完全放棄偵查中證據蒐集工作,一來未參與蒐證即難完成實行公訴之任務,蓋若未參與指揮偵查工作,蒞庭前尚須花費額外時間檢閱卷宗,審判時對於各個證據掌握也不熟悉,難以為法庭上攻防。實務上將檢察官分為偵查組與公訴組,同一案件交由不同檢察官處理,實為不當。二來檢察官作為控制警察合法性之機關,且基於前述警察及檢察官本身任務之不同,若放任警察為唯一證據蒐集機關,很可能忽視被告與證人之權利。
  4. 或有謂,即便將證據蒐集任務交由警察機關,即便有違法取得證據,檢察官作為證據篩選功能,應可過濾掉可能被排除證據能力之證據。惟本文認為,重點不只在篩選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影響訴訟結果而已,而是在警察「違法取證之過程」中,「已經發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侵害被告、證人權利情形,已經侵害之權利無法回復,即便事後以金錢補償也難以彌補。因此,在仍然無法放手以警察機關為唯一證據蒐集機關,且應由檢察官加以監督之下,「檢察機關人力不足」才是最大問題癥結點,一旦解決此問題,不但檢察官能有效地監督警察機關,且也有辦法實行偵訴合一的檢察官制度。
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