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半導體公司,於 107 年 6 月 29 日舉 行 107 年股東會,A 公司之董事長甲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A 公司之股價最近一個月以來一直盤整在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與 15 元之間,A 公司私募對象訂定以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及經理人為對象,私募價格為每股 5 元,並於開會通知書及議事手冊之 討論事項上之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有關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 之必要理由。試請檢具理由就下列問題說明之。

⑴本案私募之進行程序是否合法及有效?A 公司之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 法律責任?(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