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乙二人為夫妻,甲與前妻生子丙,乙與前夫生女丁。試問:
⑵丙丁是否受禁婚親之限制?(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丙丁之間無親屬關係,故無S983近親婚之限制
(二)S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三)本題中,丙為甲之子,屬直系血親一親等;丁為乙之女,亦屬直系血親一親等,甲乙結婚為配偶,而丙與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S969間的姻親關係,亦即是兩人無任何親屬關係,故依民法983條之規定,兩人不再近親婚之限制中。
詳解
(ㄧ)依民法983條之規定,禁婚親的限制為:
1.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2.旁系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輩份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
因文中沒有提及甲收養丁、乙也沒有收養丙,所以丙、丁亦非擬制血親。
(二)因丙與丁關係僅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故丙、丁結婚有效。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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