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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司法官(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42033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票據權利?(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