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