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本題,判斷「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要看當事人就他人的標的物為處分、為交易時,他用誰的名義為之。以自己的名義為之,這地方就是「無權處分」的問題;如果是以他人(本人)名義為之,這地方就是「無權代理」的問題。
b.第(1)小題,為「無權處分」的問題。
(a)本題當中,乙跟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這就不是無權處分,而且它是有效的。
(b)乙將甲的汽車,以自己的名義交付給丙的物權移轉行為,才因乙欠缺處分權,構成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
(c)至於這台車子最終所有權人是誰?在第(1)小題當中,如果丙為善意而且又無重大過失的情形,丙可以主張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所以應該認為丙在在第(1)小題當中,為該車的所有權人。
c.第(2)小題:
(a)當乙以甲之名義跟丙訂立買賣契約,作成物權移轉行為時,這時候乙、丙之間的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通通都是無權代理。依照民法§170 I規定的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在本人表示承認或拒絕承認之前,也是效力未定。
(b)丙縱然為善意,丙也不是信賴乙為該車的由處分權之人,因此不能主張善意取得。這時候應該認為該車仍屬甲所有,甲如果拒絕承認乙所為的無權代理行為,甲可以根據民法§767 I前段規定,向丙請求返還該車。
(c)至於丙受的損害,丙可以根據民法§110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