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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高等考試_一級_國際經貿法律: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49152
科目: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國際經貿法律)
年份:97年
排序:11

題組內容

四、各國對於外國直接投資之准入與設立,一般皆依據其政策考量而予以規範。雖然在 國際間鼓勵各國朝向投資自由化的目標邁進,且各國也逐漸開放市場進入的機會, 但是各國國內法仍然對於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採取謹慎的態度,並予以必要的 管控。在許多國際投資條約中,雖然開放市場的條款普遍存在,不過對於外國投資 之准入與設立卻不可能全無設限。 各國處理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問題,大致上有五種主要的模式:  1.「投資管制」模式(the“investment control"model):亦即地主國對外國投資之 准入與設立保有完全管制調節之權利;  2.「選擇性自由化」模式(the“selective liberalization"model):亦即地主國對外 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提供有限制的權利,例如:只有在國際投資條約所列舉之正 面表列清單中的投資項目,才能准入與設立;  3.「區域性工業化方案」模式(the“regional industrialization programme"model): 對於來自同屬某一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成員國之投資人,基於國民待遇之適用,並為 促進區域性工業化方案,而提供完全准入與設立之權利; 4.「相互國民待遇」模式(the“mutual national treatment"model):對於來自同屬 某一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成員國之投資人,基於國民待遇之適用,而提供完全准入 與設立之權利;  5.「結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模式(the“combined national treatment/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NT/MFN) model):基於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擇其優者) 之適用,提供完全准入與設立之權利,惟國際投資條約所保留之負面表列清單列 舉之投資項目除外。

申論題內容

⑵假設我國將與美國談判簽署雙邊投資條約,在投資之准入與設立條款上,宜採何 種模式,較符合我國之利益?(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