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後,李女士的大學同學張先生本來擔任某直轄市政府區公所課長,某月 10 日 上午他於上班途中不幸車禍身亡。請問:(一)依法其生前在職期間領取何種加給? (二)其身故該月之加給是否仍得領取? (三)依法張先生係屬何種情形而得以領取撫卹金? (四)張先生未婚,尚無子女,依法其撫卹金應由誰領取? (五)張先生的撫卹金可以給與幾年?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職務加給、專業加給。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4款第2目: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因未婚也未有子女,撫卹金由父母領受。
(五)
1. 年資滿15年以上,有120個月的月撫卹金及一次性撫卹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條、57條)
2. 年資未滿15年,給予一次性撫卹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