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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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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原住民族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4388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共有 A 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1/3。試問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所為之下列 行為,其效力各如何?
⑵甲擅自將該 A 地之特定部分出租予丁。(9 分)
相關申論題
⑴若甲於設定抵押後,將該屋出租予丙,則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時,若發生影響抵押 物價值之情形,則甲得對丙之租賃權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142683
⑵若甲設定抵押後,復於該房屋頂樓增建一層。則若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拍賣該房屋 時,對於該頂樓上所增建之樓層,得否主張其亦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15 分)
#142684
⑴甲擅自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丁。(8 分)
#142685
⑶甲擅自將 A 地全部出賣予丁。(8 分)
#142687
⑴甲將 A 屋出售於乙,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遲遲未交付房屋於乙。乙遂向 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2 分)
#142688
⑵甲將 A 屋出售於乙,已先交付予乙占有,但經過 15 年而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遂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A 屋。(13 分)
#142689
⑴若乙請求甲返還房屋,甲以乙之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不返還,是否有 理?(13 分)
#142690
⑵若甲不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而主張其係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法定期間 ,請求依時效取得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理?(12 分)
#142691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55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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