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 5 條之規定,運用檢查、
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問:
⑵若查核應收帳款實施積極式函證,但未收到回函時,查核人員應採之替代程序為 何?(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查核期後收款、出貨單、接近期末之銷貨。
詳解
替代之查核程序需視科目與聲明之性質而定。
若查核之科目為應收帳款且驗證其存在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驗證期後收款、出貨單或其他文件;驗證其完整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銷售截止測試。
若查核之科目為應付帳款且驗證其存在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驗證期後付款或取得第三者往來信函(如對帳單)。驗證其完整性時為查核其他紀錄(如驗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