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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 5 條之規定,運用檢查、 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問:

⑵若查核應收帳款實施積極式函證,但未收到回函時,查核人員應採之替代程序為 何?(12 分)

詳解 (共 5 筆)

Laney
Laney
詳解 #3144391
2019/01/04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2...
(共 2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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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ero
NUmero
詳解 #2780239
2018/05/10
先聯繫,若未獲回應,執行期後收款證實查核...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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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Cho
Sunny Cho
詳解 #3523825
2019/08/05
查核期後收款、出貨單、接近期末之銷貨。
阮郁方
阮郁方
詳解 #1866701
2017/04/04
替代之查核程序需視科目與聲明之性質而定。 若查核之科目為應收帳款且驗證其存在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驗證期後收款、出貨單或其他文件;驗證其完整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銷售截止測試。 若查核之科目為應付帳款且驗證其存在性時,其替代查核程序為驗證期後付款或取得第三者往來信函(如對帳單)。驗證其完整性時為查核其他紀錄(如驗收單)。
aoao
aoao
詳解 #4128236
2020/07/09
1.驗證期後收款 出貨單等相關文件 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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