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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43794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王先生有一棟房子,分別向甲、乙、丙產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300 萬、400 萬及 500 萬元。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此房子在投保半年後發生火災致全損,當時房子巿值為 1,000 萬元,請問保險 公司是否理賠?請依複保險的效力論述之。(2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ohn86244
詳解 提供者:Duncan Chang
須理賠
詳解 提供者:尖尖哇嘎乃
超頠複保 善意的話 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原則,其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避免不當得利原則 惡意的話 而要保人故意不為前述通知義務,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