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頠複保
善意的話
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原則,其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
避免不當得利原則
惡意的話
而要保人故意不為前述通知義務,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