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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運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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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交通行政:運輸學概要#4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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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一、請簡要說明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⑵解除管制
其他申論題
二、抵押權人甲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屬於乙所有的抵押物不動產數筆,法院為准許拍賣 的裁定並執行完畢。嗣後,乙認為甲因強制執行所得的利益,超出原有的債權額而 溢得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向甲要求退還遭拒。乙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 1,0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中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勝訴確定後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則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追加聲明,亦請 求法院確認該有爭執的 1,000 萬元債權不存在。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及乙的追加聲 明是否合法?(25 分)
#148532
三、甲有 A 動產,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售予乙,尚未交付;嗣丙以 80 萬元向甲求售 A 動產予丙,甲因而遲延未交付 A 動產予乙,乙遂向管轄法院起訴 甲,要求給付 A 動產。訴訟中,甲竟同意將 A 動產以 80 萬元售讓並交付予丙。乙 的起訴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乙隨即向丙主張該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要求丙 交出 A 動產,有無理由?(25 分)
#148533
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第一審法院依甲聲請進行一造辯論並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判決書正本於今年 7 月 23 日(週一),由郵差交予乙所住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僱用的管理員丙簽收,丙 於翌日中午將該判決書投入乙的信箱;乙於 7 月 26 日(週四)始從信箱取出該判 決書閱讀。乙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於 8 月 13 日(週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卻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得否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25 分)
#148534
⑴陸空聯運
#148535
⑶逆物流
#148537
⑷智慧運輸系統
#148538
⑸等候時間價值
#148539
二、請列舉至少五項影響都市客運需求之重要因素。(25 分)
#148540
三、請說明永續運輸理念中「財務永續」之內涵。(25 分)
#148541
四、請說明城際鐵路「遞遠遞減」定價之理由。(25 分)
#14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