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集會遊行法(下同)第12條第3項,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二.依據本法第16條第一項,可於收受不許可決定之通知書起二日內以書面附理由向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