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法中決定拘提管收的機關為何?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未提供相當擔保及限期履行而顯有逃匿之虞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
二、前述拘提管收的執行機關為何?
1.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同)第19條第1項:法院為拘提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2.第19條第3項:法院為管收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