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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13308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警察法上補充性原則?試說明並分析相關的法律規定。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正在誕生的鴿子
一、 補充性原則之涵義
  1.   警察法上的補充性原則,亦稱為警察權行使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或輔助性原則。它規定警察權的行使,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機關或措施可以有效達成目的時,才能作為「最後的手段」介入。
  2.   具體內涵:能依其主管法規達到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目的,則應由該主管機關優先為之。只有在其他主管機關的作為不足、無法即時處理或事態緊急時,警察機關才能基於其一般警察權限介入,以協助代行處理。能依其主管法規達到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目的,則應由該主管機關優先為之。
 (一)措施手段的補充性:
  1. 在行使警察職權時,警察所採取的措施應是最低限度且最不具侵害性的手段。
  2. 只有在沒有其他更溫和的手段可以有效達成目的時,警察才能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大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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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分析
  1. 《警察法》第9條第1款規定了警察行使職權的範圍,其中隱含了補充性原則的精神。雖然此款賦予警察維護公共秩序和防止危害的一般職權,但實務和學理均認為,此一般職權的行使必須退居第二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行使職權,警察只在協助執行或發生即時危害時介入。 例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事務,應先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執行職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     
  • 此條是警察執法的核心原則,雖然規定的是比例原則,但其精神與補充性原則相通,特別體現在手段上:警察行使職權時,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只有在溫和手段無效時,才能採取侵害較大的手段。這確保了警察權的行使具有手段上的補充性
三、 總結:
只有在滿足「急迫性」和「無法依賴其他法規或機關」這兩個條件時,警察才能動用其一般警察權限進行代行處置。這清楚地確立了警察權行使的補充地位。它不僅要求警察在機關管轄上退居第二線,優先讓專業主管機關處理。避免警察權濫用,具有關鍵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