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警察裁量」、「裁量瑕疵」的定義及類型?(15分)並以警察法規條文舉例論述之。(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 警察裁量與裁量瑕疵之定義及類型

(一)警察裁量之定義 指警察機關或人員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成就時,得在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選擇「是否採取行動」(決定裁量)或「採取何種手段」(選擇裁量)之權力。其目的在於使行政行為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狀,達成個案正義。

(二)裁量瑕疵之類型 當警察行使裁量權違反法律授權目的或逾越限度時,即構成裁量瑕疵,法院得予撤銷。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 裁量逾越: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之結果,超出了法律授權的法律效果範圍(例如:罰鍰上限一萬元,卻處罰二萬元)。
  2. 裁量濫用:裁量雖在法律範圍內,但其動機不純、違反比例原則、不相關因素考慮或違反平等原則(例如:因私人恩怨而對特定對象處以最高額罰鍰)。
  3. 裁量怠惰: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依個案裁量,行政機關卻拒絕行使裁量權,或漏未審酌應審酌之情狀(例如:一律採取最低罰額而無視個案嚴重性)。

二、 警察法規條文舉例論述

(一)裁量之條文舉例: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為例 該條規定:「警察對於瘋狂、迷囈或其他心神喪失者...為管束。」

  • 論述:此處的「得」即賦予警察決定裁量(是否管束)與選擇裁量(如何管束)。警察須判斷該員是否有自殺、傷人之虞,若情勢急迫則行使裁量採取管束措施。

(二)裁量瑕疵之舉例: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與第63條為例

  1. 裁量逾越之實例:依《社秩序維護法》第63條,攜帶殺傷力器械之罰鍰上限為「三萬元以下」。若警察機關處以五萬元罰鍰,即屬「裁量逾越」。
  2. 裁量濫用之實例:若警察在執行集會遊行現場,針對兩群政治立場不同但行為相同的群眾,僅對其中一方依《社秩序維護法》處罰,而無視另一方,則涉及違反「平等原則」,構成「裁量濫用」。
  3. 裁量萎縮至零:在極端危急情況下(如現行犯正在砍人),警察雖然法律上有「得」使用警械之裁量,但因涉及生命安全,其裁量權已萎縮至零,此時警察「必須」採取行動,若仍選擇不作為,則構成「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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