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29條,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審#29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依據審計法第29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負責人員行蹤不明,以致案件無法結清者,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姓名通知銓敘機關不得敘用。
依審計法第 29 條規定,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
,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
前,停止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