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設籍於臺北市,於民國 90 年 3 月赴福州市經商。經常往來於大陸海西與美西
之間,爰於民國 94 年 10 月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方便出入大陸與美國。試
問:(25 分)
⑶甲男曾為乙女向銀行舉借充當保證人,其保證責任是否持續?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甲男曾為乙女向銀行舉借充當保證人,連帶保證責任依續存在,必須負擔法律責任。不因持有大陸護照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