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男設籍於臺北市,於民國 90 年 3 月赴福州市經商。經常往來於大陸海西與美西 之間,爰於民國 94 年 10 月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方便出入大陸與美國。試 問:(25 分)

⑶甲男曾為乙女向銀行舉借充當保證人,其保證責任是否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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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bang-1223
甲男曾為乙女向銀行舉借充當保證人,連帶保證責任依續存在,必須負擔法律責任。不因持有大陸護照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