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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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
107年法定資本適足率9.875%
108年法定資本適足率10.5%,第1類資本比率8.5%,普通股權益比率7%(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5條)
107年法定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9.875%
108年法定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