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下列問題。

⑶設夫甲訴請法院判准與妻乙離婚,兩造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以使婚姻關係不待 向該管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即告消滅?(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師塵囂
離婚之要件,應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