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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41946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中,行為人之罪責。(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⑷已著手行竊,誤以為主人歸來,不得已而未將標的物取走。實則,主人並未歸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行為人應屬障礙未遂或中止未遂,實務上與學者見解有所不同,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障礙未遂之定義,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意外之障礙而無法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就其造成未遂之原因進行審查,既不符合不能之要件,亦無中止之事由者,為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法,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中止未遂之定義,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自己之意思而放棄刑為之繼續實行,或雖已實行終了,而以己意防止結果之發生,而因而未發生者,為中止未遂。依刑法第27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別: 1.要件不同,障礙未遂係應意外障礙而使結果未發生;中止未遂係因自己之意思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因而未發生。 2.法律之效果不同,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依既遂犯之刑罰之;中止未遂,依刑法第27條之規定,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因而未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中止未遂須以己意為之,需具有自願性,實務及部分學者依德國法蘭克公式檢驗,即: (1)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2)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四)本題案例,行為人已著手於行竊,但因自己之誤,以為主人已歸來,因而放棄標的物而離去,則實務上與學者有不同之見解: 1.依學者之見解,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物之主人已歸來,因怕被發現而放棄其行為,應屬障礙未遂。 2.依實務見解,實務與部分學者依法蘭克公式檢驗,即:即使我能,我亦不願,為中止未遂;即使我願,我亦不能,為障礙未遂。本題案例,行為人雖以為主人已歸來,但仍可確認其主人有無歸來,其自動放棄竊盜之行為,應屬中止未遂。 3.綜上所述,甲之行為依學者之見解應成立竊盜罪之障礙未遂,得依竊盜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實務之見解,因成立竊盜罪之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詳解 提供者:kenton987
誤以為主人歸來 實則主人沒歸來 以客觀構成要件無阻礙其既遂 是固論以竊盜中止未遂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