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公尺、1條、2300公斤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 H≧3.8 ,且 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