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1.甲公司擬參與乙機關之工程採購投標,但甲公司因非屬甲級營造業並無
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資格,於是借牌丙公司之名義去投標,經乙機關審
標時發現甲公司乃借牌投標,於是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之罪
名移送地檢署,經法院判決甲公司負責人丁有罪確定,甲公司亦遭法院
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科處罰金確定。乙機關於是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予以甲公司刊登不良廠商之公告處分,甲公司提出異議
並主張,甲公司借牌行為既業已遭受法院判處罰金確定,乙機關即不得
再對甲公司為刊登不良廠商之公告處分。請問甲公司之異議主張是否有
法律依據並是否有理?請分析相關法律依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