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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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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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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7123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7123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1.19 歲之甲向車商乙購買機車 1 輛,言明價金 5 萬元,分 5 期給付,甲於付完第 2 期之款項後即不再付款,乙乃以甲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 3 萬元之訴。書記官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交郵局寄送至甲寄宿處所,郵差至甲之住處時,因甲不在,乃將通知書交給住甲隔壁房之丙,由其代收。問:乙之訴是否合法?法院之送達是否合法?若甲於言詞辯論時由其父親 A 陪同向法院表示願以 2 萬元和乙和解,乙亦表示同意,問:法院是否仍應繼續進行訴訟?(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ric_hong
乙提起訴訟是合法,法院送達公文書也是合法,如果甲跟法院提起要以賠償2萬元作為和解金,已同意的話,法院是可以將這件案子作為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