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電防止劑
電氣設備接地
加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
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去除靜電方法:
1.接地、搭接
2.增加濕度
3.使用抗靜電材料
4.使用靜電消除器
5.降低或限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