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事業單位1441人+承攬人18人+再承攬人30人=1489人 .管理辦第 3-2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勞健規2
三、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