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尺
80公分=0.8公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