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記事一改列者繼續列記事二訪查兩年,
犯刑事案件除下列例外情形者自移送起列管,其餘均於起訴後始列管:(1)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2)犯性侵害防治法犯罪者,(3)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1~29條(兒少性剝削),(4)對未成年之家屬犯殺人,傷害,性侵等罪者。
上述例外之情形,若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者,立即改列無記事,
其餘受下列情形者即可改為無記事:(1)受無罪、不受理、罰金、拘役等判決者。(2)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得易科社會勞動,(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者、(4)受緩刑宣告者。(5)判決確定或執行完畢後起列管2年,且無再犯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