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法庭114年第11號判決,擬制遺產課稅案,聲請人有兩位。其中聲請人二的案件情形為:被繼承人於105年5月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系爭土地之價值130,198,990元併同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22,721,630元,遺產淨額146,237,326元,應納稅額14,623,732元。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不服,主張若依系爭規定將系爭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試問:請說明聲請人二的案件中,民法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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