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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222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甲涉嫌電話詐欺案件,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 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詐欺;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與應扣押之物:甲涉犯詐欺 罪之存摺、提款卡、人頭電話卡等相關證物;應加搜索處所:甲之住處;有效期間: 二週,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由司法警察乙持以至甲住處 進行搜索,試說明下列之後續程序是否合法?所得物品是否得為證據?

申論題內容

2.乙見搜索在場的甲之友人丙,眼光閃爍,言語慌張,乃要求搜查其身體,丙拔腿 就跑,被乙追趕上後並強行搜身,發現腰間藏有手槍一把,乃將手槍扣押,並將 丙逮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乙對丙搜索不合法

乙所持搜索票搜索對象為甲而非丙,因此對丙為無令狀搜索,應討論搜索是否合法:

1.乙入屋搜索目的為甲索犯詐欺罪嫌而非乙,不符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1條第1項;乙非檢察官,不符本法第131條第2項。搜索未經丙同意,不符本法第131條之1。

2.本法第130條成立要件前提為合法拘捕,乙未持拘票,不符拘提;乙逮捕丙的理由在於丙眼光閃爍,言語慌張,非基於相當理由的客觀事實證明乙有犯罪可能,不符逮捕;乙非檢察官,不符本法第228條第4項逮捕規定。

3.綜上所述,乙對丙搜索不合法。

(二)扣押槍枝不合法

搜索不合法,扣押不合法,扣押槍枝不合法,證據能力由法院依本法第158條之4權衡。

(三)逮捕丙是否合法?

逮捕丙之證據來源為槍枝,槍枝為違法搜索取得,若法院認為槍枝無證據能力,等同逮捕丙無理由,逮捕亦不合法。